上海龍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國企嗎(上海龍頭股份有限公司官網)
證券代碼:600630 證券簡稱:龍頭股份 公告編號:2025-024上海龍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上海上海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龍頭龍并對其內容的集團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股份公司國企股份公司官網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現金紅利0.038元● 相關日期■●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一、有限有限通過分配方案的上海上海股東會屆次和日期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25年6月23日的2024年年度股東會審議通過。
二、龍頭龍分配方案1.發放年度:2024年年度2.分派對象: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集團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股份公司國企股份公司官網本公司全體股東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有限有限公司總股本424,861,597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38元(含稅),上海上海共計派發現金紅利16,龍頭龍144,740.69元三、相關日期■四、集團分配實施辦法1.實施辦法(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股份公司國企股份公司官網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
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有限有限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2.自行發放對象公司股東上海紡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自行派發3.扣稅說明(1)對于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個人股東(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有關規定,公司不代扣個人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38元。
如股東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及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對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個人股東(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該通知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即每股派發紅利0.0342元。
(3)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公司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稅后每股人民幣0.0342元派發現金紅利,本公司將按照10%的稅率為其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如該類股東取得的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4)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機構投資者及居民企業股東現金紅利亦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發放,不進行所得稅稅項扣除,由其自行繳納其取得現金紅利所應承擔的稅款,每股現金紅利為0.038元。
(5)對于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股東(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公司A股股票(“滬股通”),其現金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執行,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342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關于本次權益分派如有疑問,請按照以下聯系方式咨詢:聯系部門:上海龍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聯系電話:021-63159108特此公告上海龍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202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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